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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壹)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描述;

(三)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申請日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壹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提交日期為收到申請的日期;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收到申請的日期;以普通信件等無回執郵件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的當天與申請人進行確認,確認日期為收到申請的當天;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機關傳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雙方確認的日期為收到申請的日期。

第三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在收到征集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予以公開。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不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制作。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和頻率明顯超出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辦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合理的延期答復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我就編了這麽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描述;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正式要求,包括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