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單據:如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通訊費、業務招待費、交通費等。;
2.銀行單據:如提現、轉賬、貸記憑證、電匯、存款單、借款單等。
3.發票:當月1到31期間的所有發票;
4.員工信息:公司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月薪等。
5.其他原始文件。
壹、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定義《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的記賬公司。該企業只有出納人員負責日常的資金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
二、法律依據
1,以代理記賬業務為基礎,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在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的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條件單獨設立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委托相關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在我國確立了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最新的《註冊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中介。
3.同時,為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2005年發布了新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開辦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