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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如何記賬

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往來結算的收據,只能用本單位的資金入賬,不能用於費用報銷或企業所得稅前的成本費用。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明確規定了行政結算票據的使用範圍:

第八條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1)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收費為業務服務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和會議的費用,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強制性培訓業務除外;

3.為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組織出國短期培訓和提供國內服務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會和交易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向征訂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開辦出版物和出版圖書的費用;

6.開展活動和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信息費;

8.其他商業服務收費。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等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委托代收政府非稅收入時,應當按照相關委托程序,使用委托單位購買的相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獲取收入,使用醫療票據;接收捐贈收入並使用捐贈票據的公益性單位,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下撥資金、財政補貼、上級補助等收入形成的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結算。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簡單理解,行政事業單位的往來款項只能記入往來款項,往來款項需要及時核銷和處理。

確需作為成本在稅前列支的,必須按照上述規定取得行政事業單位出具的收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