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其封存的犯罪記錄檔案封面加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印章和其他明顯標誌,並單獨存放或者建立專門檔案封存,實行專門管理和查詢制度。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相關電子信息系統中設定查詢權限,未經法定查詢程序批準和授權,不得查詢被封存的犯罪記錄電子信息。
為什麽需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家庭的希望。保護未成年人和保護社會被稱為少年刑事審判的“雙重保護”原則。為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避免未成年人在考試、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受到歧視,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會全部封存嗎?
不會,判斷是否符合密封條件主要看兩個關鍵點:
1.年齡:犯罪時是否不滿18歲;
2.懲罰:他是否被判五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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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86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第277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是指專門國家機關對未成年罪犯的客觀記錄。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和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和電子檔案信息。
文章
未受過刑事處罰、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未被起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以及社會調查、幫教、心理咨詢、司法救助等記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封存。
第五條
對於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實施同壹犯罪的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檔案材料和信息的同時,未封存的成年人檔案封面應當標註“包括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誌,並對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未分別辦理的案件,應在全案卷宗封面標註“包括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