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整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控經濟運行,組織重要物資的應急調度和運輸協調。
3.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形勢,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和政策,調控價格總水平,優化主要經濟結構, 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4、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整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控經濟運行,組織重要物資的應急調度和運輸協調。
5.負責匯總分析金融形勢,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土地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貨幣、土地政策的實施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國家管理的少數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價格壟斷行為。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6.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的銜接工作,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
7.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制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控制目標、政策措施,安排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中央投資和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和平衡。安排中央財政建設資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重大投資項目和大型外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計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目標及政策。組織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檢查。引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8.推進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組織制定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壹、二、三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做好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的銜接和平衡,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和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制定現代物流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制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
9.負責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組織制定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和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區域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
10.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擬定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實施,根據經濟運行情況調整進出口總量計劃,擬定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計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購、儲存、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棉糖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