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的法律責任:
第壹,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信息的責任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是提供與訂立合同相關的真實情況。房地產經紀人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中介服務,以及簽訂中介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房地產經紀人提供中介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以下重要事實:
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買賣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由於經紀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時的責任賠償。
中介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如在明知出賣人不是業主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介紹給買受人,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的責任
居間協議約定按照成交價格的1%支付中介費的,居間人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屬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咨詢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並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咨詢涉及權利人的處罰要求和條件;核實權利人及相關人員的處分資格、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情況調查:收集、調查、查詢所在位置環境、使用年限、是否存在缺陷隱患、房屋內屋頂、墻面、地面、門窗、設備是否需要檢測或維修、設備轉讓價格、相關費用結算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是否存在租賃、違法建設、相鄰關系侵害、維修資金繳納和使用等情況。
3.市場調查:收集、調查、咨詢買賣價格的市場對比、稅費結算、房型對比、買賣雙方心理價格對比、相關政策變化的影響;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傳播活動。
4.確定交易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實地考察房屋、設備、環境;約定談判時間,溝通買賣雙方交易意向;出示和識別權屬信息,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交易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和見證,如實告知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註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辦理產權過戶:約定雙方過戶手續的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認時間,代征代交客戶應繳納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過戶、房屋入住手續。
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查看房屋並提供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情況;(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和完成標準;(三)服務費及支付方式;(四)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貸款、房地產登記等服務,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信息,經委托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