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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房子已經交付了,但是決算還沒有出來。費用怎麽算?

83號文沒有明確強調,各省壹般規定,對於已完成施工但未取得施工發票的,可暫以合同價(預算價)作為成本,待取得實際發票後再進行調整。但2006年31號文件強調了合法票據的取得,因為已經完成但尚未取得施工發票的不得抵扣,取得施工發票後進行調整。具體做法是:取得發票後,對已售出的實用面積和未售出的實用面積進行分攤,已售出的實用面積應分攤的部分,允許在當期扣除。

未完工開發產品的稅務處理

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屋、商品房等建築物、附著物及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竣工前以預售形式銷售的,預售收入按預計應納稅毛利率按季(或按月)計算,扣除相關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後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結清後再進行調整。

理解31號文件第壹條第壹款,主要理解以下六點。

(壹)對未完成產品的理解——所有在制品

1.在產品可以理解為工業企業的在產品,其成本分配與在產品類似。

2.31文件在建產品不僅指商品房,還包括商品房、配套設施、會所、售樓處等所有開發建築。過去被誤解為只對商品房預售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31號文件明確預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範圍為全部開發產品。

(二)預售法——收付實現制

預售方式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重要銷售方式。該條在稅收上的主要理解是,無論是否取得《預售許可證》,只要是在竣工前取得的收入,都應按照預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III)預計應稅毛利率-毛利不是營業利潤。

31號文件首次提出了預計應稅毛利率的概念,與83號文件中的“營業利潤率”相對應。在會計上,營業利潤=收入-成本-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而毛利=收入-成本。31號文件提出了毛利率的概念,即根據毛利率計算的毛利明確,允許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和期間費用。

(4)扣除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與產成品壹並扣除。

本文主要關註兩點:壹、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費用不同於壹般企業。開發產品未完工前,銀行貸款利息計入其“在產品”(未完工開發產品);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繳納的營業稅也允許稅前扣除。實際上,在實際操作中,不需要區分產成品和在產品之間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這兩項都可以在當年扣除,而所得稅是按年繳納的稅,所以不需要區分產成品和在產品之間的期間費用。

(五)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隱患。

31號文件將預售收入按毛利率減去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計算的毛利表示為應納稅所得額,在征管中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將預售收入應繳納的稅款視為預繳稅款,缺乏必要的剛性,稅收征管法中也有明確表述,禁止預繳稅款原則。如果企業不繳納預繳稅款,就很難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文件31表示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說明預售收入繳納的稅款是應納稅款,而不是預繳的稅款,所以不會有多退少補的過程,也就是“實收”的概念。其次,說明如果妳不繳納預售收入所得稅,就是偷稅,稅務機關會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對妳進行處罰,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措施等壹系列措施。可以說,31號文件將預售收入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表述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雖然人影不多,但卻是隱患,蓄勢待發。

(VI)待制定的應稅成本特定標準。

31號文件多次提到“應稅成本”的概念。與壹般工業企業相比,房地產企業的成本核算非常復雜,因此成本的稅前扣除成為企業所得稅的重點。這壹條規定,雖然沒有多退少補的概念,但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所得額必須調整,也就是“有增無減”的感覺。至於預售收入的調整時間,31號文件定義為“應稅成本結清後”,即開發產品完工後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