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育有壹子壹女。2014,李先生因病去世。對於西城區南禮士路王女士名下登記的壹套房屋,子女沒有要求繼承。2015,王女士與兒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到兒子名下。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只有65438+萬元,她並沒有實際支付。
2016,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女兒在主張上述房屋的過程中,發現該房屋已登記在哥哥名下,遂將哥哥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母親與哥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地產案件需要解決的問題:
壹是當事人有權就作為標的物的房屋的確認、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該房屋有關的房屋裝飾、裝修、設計、附屬設施的權屬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爭議,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行為。因職工對住房分配意見或住房分配不合理而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應由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向職工分配住房使用權並有住房分配合同的,當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或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將按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產生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有關部門對建築進行不當審批,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因汙染引起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法建築引發的房地產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拆除引發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以違法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而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1條。遺產繼承始於死者死亡之時。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