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條招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招標項目,不得幹預按照規定確定的中標結果。第五條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省、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第二章招標第六條建築工程投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和管理人員;
(二)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格的能力;
(四)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招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就同壹建設項目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的委托。第七條招標建設項目壹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已辦理項目建設手續;
(三)建設用地已經征用;
(四)依法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建設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的具體條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另行確定。第八條招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體發布招標公告;
(2)邀請招標:招標單位向資質條件符合項目要求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
參加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於五家。第九條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投資和政府擔保的國外貸款投資)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以及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總投資2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承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涉及國家安全、搶險救災的保密項目等特殊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或投資額、建築面積未達到限額的建設項目,是否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招標承包時必須執行這些規定。
使用國外贈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可以進行國際招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際招標活動。
工程項目直接發包應當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省屬和中央直屬駐遼建設單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招標,由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其他項目的招標由市招標管理機構審批。第十壹條建設工程采取公開、邀請招標的,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招標單位向招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申請,申報投標價格浮動幅度;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並提交招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報招標管理機構批準,通知合格投標人,並向其發放招標文件;
(五)招標單位應當組織現場調查和答疑;
(六)招標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標底,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並報招標管理機構審查;
(七)招標人應當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書;
(八)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定標,決定中標人;
(九)招標單位應向招標管理機構提交評標資料和報告,並申請發出中標通知書。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