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是狹義的P2P借貸的三個主體:出借人、借款人和P2P借貸信息中介;
第三類是為點對點借貸提供外圍服務的8家中介機構:資金存管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網絡信息安全評估認證機構、律師事務所、擔保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營商、征信機構、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狹義的點對點借貸主體有三個:出借人、借款人和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
法律依據:《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主體的責任/義務:(1)貸款人
1,遵循自願借貸、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
2.參與投資網貸機構要實名註冊。
3.具備投資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有投資非保本理財產品的經驗,熟悉互聯網。
4.履行以下義務:(1)向網貸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二)出借資金為合法來源的自有資金;(3)了解融資項目的信用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4)承擔因借款造成的本息損失;(5)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5.與借款人、網貸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簽訂資金存管協議。要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6.違反網絡借貸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借款人
1,遵循自願借貸、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
2.通過網貸機構借款要實名登記。
3.履行以下義務:(1)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和融資信息;(2)提供所有網貸機構未償貸款信息;(3)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不得用於放貸等其他用途;(4)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人權益的重要信息;(5)保證具有與貸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合同約定還款;(6)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4.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通過故意改變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式騙取貸款;(2)通過多個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通過變更項目名稱或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對同壹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3)在網貸機構以外的公共場所發布同壹融資項目信息;(四)發現網貸機構提供的服務違反有關規定仍在交易的;(五)禁止的其他活動。
5.與出借人、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6、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點對點借貸,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