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意事項
小規模個體工商戶,無論是自營還是自營,都要按照適用的征收率進行預繳(代征)或申報(自營)。此稅不在每季度30萬元起征點的增值稅優惠範圍內。也就是說,即使妳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也要繳納開特價票的稅。
個體工商戶只能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後個體戶默認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領的發票有定額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兩種,只能選擇其中壹種。增值稅普通發票由稅控設備開票,壹個月3萬以內(不含3萬)的免稅銷售額可以免稅。另外可以網上申請,去稅務局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上述稅法並未規定壹般納稅人向個體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壹般納稅人企業向個體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個體戶不是壹般納稅人,為避免滯留票的發生,應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給對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銷售活動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活動。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混合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壹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征稅範圍的服務。
本條第壹款所稱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和從事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