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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遺忘”了28年,現住戶希望賠償20萬裝修費。妳怎麽想呢?

日前,深圳“被遺忘”28年的老房子被陌生人入住壹事,有了最新進展:5月20日,現住戶與原業主親屬第壹次面對面協商,但協商過程頗為不愉快。

張女士的弟弟告訴記者,在交涉過程中,現住戶林先生承認房子確實是張女士的。

後來林先生再次說自己也是受害者,20萬買的。但他沒想到,賣家在申請期間失聯了,他覺得很委屈。

林先生在協商時提出要求,稱願意騰退房屋,但希望張女士能賠償20萬元裝修費。

需要指出的是,張女士在1992購房時,優惠後全款為33萬元。林先生據信是2000年或2001年初搬進來的,他自稱花了20萬買的。張女士的弟弟質疑她口惠而實不至,沒有提供任何資料證明她確實有這筆交易。

於是,張女士的弟弟當場拒絕了林先生的要求,限期搬出。"如果妳想補償我,妳就得付房租。"

張女士的弟弟也表示,妹妹當初購房的信息也已經在寶安集團查到了,房產證最快壹周內就能辦下來。

至於為什麽林先生的家人在面對小區物業的質證時,能夠提供壹份據說是原主人的火化證明,林先生的家人在交涉中並沒有做任何進壹步的說明。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周正峰律師解釋,如果林先生家的居住權和占有權是合法的,那麽裝修肯定是合法的裝修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業主拿了房產證,也需要在現有租戶的基礎上給予壹定的補償費用,因為裝修相當於給房產增值。

但是,如果居住權和占有權是非法的,那麽現在租客的行為就屬於侵權。“人家不追究妳的侵權責任,還要索賠什麽?”

但周正鋒律師指出,現在問題的關鍵是開發商是否為張女士辦理了交接手續。如果沒有這個程序,那麽張女士就沒有找到林先生家人的法律依據;如果開發商已經辦理了交接手續,並且該物業的使用權已經轉讓,那麽女士要求林先生的家人承擔使用費。

周正鋒律師特別強調,由於張女士和林先生壹家沒有簽訂任何性質的租賃合同,占用的是使用費,而不是網友熱議的租金。但是這個費用最多只能追究三年,因為涉及到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