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院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是指農村村民在新建或現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個人住房的行為。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依法委托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統籌領導,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平臺,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規範宅基地監管。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土地空間規劃中統籌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根據“壹戶壹宅”的用地需求單獨編制宅基地用地規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等手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加強農村建築風格指導,提供農村住房建設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的咨詢服務和技術指導,開展農村工匠培訓和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發放農家樂門卡。文物保護、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立對外受理窗口、內部多部門聯動的農村宅基地建設聯審聯辦制度,協調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選址、行政審批、現場放線、動態檢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村級組織負責起草農村村民建房的村規民約,做好村民建房的審核和公示工作,協調農村宅基地的騰退、調整和有償使用,指導村民依法實施農村村民建房活動。
法律依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定額(包括原住房宅基地面積和附屬設施用地)為:
(1)郊區、壩子地區: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山區、牧區: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