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居住權需要登記什麽?
居住權的內容以居住權合同之壹為基礎,包括: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是合同雙方的基本信息;
2.住所所在地為設立居住權的住所所在地;
3、居住條件和要求,這是最關鍵的內容,什麽樣的條件可以居住,居住有什麽要求,什麽情況下不能居住,如何保證居住等。;
4.居住權期限是指妳能住多久,從什麽時候住到什麽時候,可以是特定期限,也可以是特定條件;
5.解決糾紛的方式是房產所在地的法院,因為涉及到房產。
綜上所述,居住登記應在當地派出所或社區服務機構辦理。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