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措施,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全市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體系,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制定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措施。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辦法,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統籌規劃、結構調整和改革措施,制定並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發放機制,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辦法,負責審批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計劃。
(七)參與人才管理,制定事業單位和國家公務員人事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引進和培養,負責桂林人才高地的管理。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措施。
(八)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救濟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行政單位參照政府序列工作人員綜合管理工作,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表彰獎勵辦法,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給予獎勵表彰的人員。承辦與市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關的事項。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措施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制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綜合管理外國專家來桂林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杜絕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勞動者協調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制定和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穩制度,協調有關部門處理重大信訪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