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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蔣芳信息咨詢

張中年喪妻,辛辛苦苦養大兒子。兒子上大學後,張又和王結婚了。婚後,兩人沒有再生育。壹家三口和平相處了十幾年。張的健康狀況突然惡化。他知道自己快死了,就把房子立遺囑給了兒子小張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並告訴小張要保證王在房子裏住到王去世。小張也同意了。張不久就去世了。小張也按照張的意願讓王住在房子裏。但久而久之,雙方產生了矛盾。小張生氣了,想趕走王。王老了,沒有兒女贍養,也沒有別的房子住。王不同意搬走。小張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搬出,理由是房屋歸自己所有,想排除妨礙。

人老了還不如狗。老張有這樣的行為估計要跳出棺材了。當我們對小張的行為感到憤怒時,我們不得不面對客觀現實。張把房子以遺囑的形式給了小張,並進行了登記。小張合法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權。作為主人,小要求任何妨礙他所有權的行為。但在上述案例中,王某與張某是合法夫妻。張某將房屋過戶給小張時,明確約定王生前。事實上,該房屋賦予了王居住權,小張之後的所有權本身受到了限制。但是,現行法律制度並沒有規定居住權制度。

其實居住權在國外法律中已經有規定,但是我國物權法制定時這個問題並不突出,所以沒有規定。隨著中國老齡化時代的到來,出現了許多關於生存權的問題。比如老人老了,沒錢養老,但名下有房。如果他賣了房子,他有錢但沒地方住。所以民間出現了以房養老,別人養老的模式。但老人去世後,住房歸老人所有,老人在世時仍享有居住權。這樣的問題不斷出現,也促進了我們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兩會期間審議通過的民法典,明確提出了居住權的概念,並作了專門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取得,也可以通過遺囑取得,但兩者都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所以民法典時代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是可以分離的,登記的居住權可以對抗房主。

文章開頭的案例是民法典實施前的真實案例,當時沒有居住權的規定。但由於沒有居住權,不能強制王搬出房屋。最後,法官們經過層層研究和審議,最終從維護基本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決定駁回原告小張的訴訟請求,王仍可繼續在該房屋居住。

在民法典時代遇到這些問題不會很難,但只要人們通過合同、遺囑對居住權的內容進行約定,並到不動產備案機關進行備案,權利人就可以安心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