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室壹般也掛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牌子,其工作職責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檢查本地區學校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教育政策的情況,根據政府要求,對鎮政府及其他職能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本地區教育指導中心、中學及中學以下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評估、檢查、驗收和指導。
3 .負責縣級小學(園)和中學的評估工作。
擴展數據:
為加強教育督導工作,4月26日國家教委第15號令發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1)?省、市、縣政府設立了教育督導室,對下級人民政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工作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以保證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設立教育督導機構。縣級以上教育督導的組織形式及其機構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縣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的規模和其他實際情況,確定教育督導機構的設置。
主要職責: (壹)擬訂教育督導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二)制定教育督導計劃和指導方案;(三)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四)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五)組織監督員培訓;(六)總結推廣教育督導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科學研究。
參考資料:
教育部發布《督學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