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力量辦學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許可條件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有法人資格;
2、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3.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主要包括:主辦單位、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與管理等。);
2.主辦單位的資質證明;
3.辦學經費的來源、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
4、房屋使用證明,並註明產權。捐贈學校財產必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辦學審批表;
(二)籌建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第壹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
(6)舉辦者原工作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辦學;
(7)申請人工作單位同意參與辦學的證明;
(8)經濟擔保單位證明。
許可程序
(壹)發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二)舉辦者領取並填寫《辦學審批表》、《學前教育機構審批登記表》;
(三)縣教育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四)實地檢查辦學條件;
(五)對符合條件的民辦教育頒發辦學許可證;不合格的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