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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支付的工資、保證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從用工第二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

1、勞動爭議,關鍵是要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印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完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單、同事證言(離職者)、錄音錄像或其他有妳名字的證件。沒有證據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有敗訴風險;勞動仲裁時效為辭職之日起壹年!

2.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工商註冊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註冊信息)!立案後會開庭,然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

3.如果找專業人士咨詢,勞動案件可以自己處理,還是可以勝訴的,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勞動仲裁申請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到新單位上班!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