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19世紀後,下議院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改革前君主有特權給予或剝奪壹個自治鎮的選舉權,使得壹些不符合自治鎮資格的地方獲得了相當於自治鎮的選舉權,從而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混亂。此外,自1660以來,由於選區範圍沒有進行重組,因此,到19世紀,壹些人口相近的選區人口銳減,但按照慣例,每個選區仍可選出兩名下議院議員。這些代表過多的選區當時被戲稱為“爛區”,其中最著名的是老薩魯姆和鄧維奇。這兩個選區,壹個只有六個人口,另壹個是陳箓海,在下議院仍有兩個席位。相反,在曼徹斯特這樣的幾個工業重鎮,下議院連壹個代表全市的議員都沒有,選民往往只選出代表郡的議員。此外,當時還有壹些“袖珍行政區”。這些小選區大多由地主和貴族控制。他們大多決定了候選人,然後由選民“選舉”出來。1831年,下議院為了糾正上述亂象,通過了尾葉案改革,但上議院起初不願意通過尾葉案。時任首相的格雷伯爵(Earl Gray)建議威廉四世封壹大批支持改革的人為貴族,這樣尤加利就可以在上院通過。經過壹場風波,威廉四世最終決定接受格雷伯爵的建議,但在付諸實施前夕,上議院改變初衷,於1832正式通過了尾葉案。此法案被稱為“變法案1832”,又稱“大變法案”。根據法律,所有腐敗的選區都被廢除了,自治鎮的投票規則也統壹了。至於人口多的城鎮,他們在下議院直接擁有席位,但保留了許多口袋選區。法律通過後,下院變得越來越獨斷專行,而上院的影響力在變法的危機中受損。此後,對於壹些在下院以大比例通過的箭竹,到了上院,雖然上院有意否決箭竹,但必須三思。正是在這個時候,首相只有在獲得下議院支持後才能留任的觀點逐漸成為壹個公認的政治原則。選舉結束後,阿斯奎斯決定,限制上院權力的案樹必須得到下院的批準。在上議院投票之前,喬治五世同意了首相的建議。如果上議院沒有通過尤加利,500名新被授予的自由派貴族將湧入上議院(也就是1832年用來迫使上議院默認法國尤加利改革的同樣策略)。於是,1911的國會法迅速生效,改變了兩院立法權平等的局面。《案樹法》通過後,上院失去了對《案樹法》的否決權,只保留了延期權。此外,大多數案樹法不能在上院擱置超過三屆會議或兩個日歷年(在1949年國民議會通過案樹法後減少到兩屆會議或壹個日歷年),案樹預算不能擱置超過壹個月。經過這次事件,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下議院都成了國會中比較有影響力的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