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身份證不能單獨辦理,急用時只能同時辦理臨時身份證:
2.目前出臺的是異地受理身份證的政策,有嚴格的限制。只能在開展身份證異地受理壹對壹試點的省市(前十)指定派出所辦理,憑當事人戶口本原件或當地居住證;
3.如果當事人的住所不屬於上述試點之壹,或者本人戶籍不屬於異地受理身份證業務壹對壹試點之壹,以及當事人的其他情況(外貌發生較大變化等。)不符合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本人應持本人戶口簿原件回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辦理。
1.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掛失和補辦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意見;
(3)工作目標。大力推進人口信息管理技術創新,拓展人口信息系統應用,依托部級人口管理業務支撐信息平臺、全國居民身份證信息庫和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報和申領系統,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報和申領系統,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逐步實現居民身份證經濟便捷、高效安全使用。
1、2015 7月1、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部署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壹對壹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系統,加載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驗證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掛失補辦工作。
2、2065 438+2006年7月1日,在10省市的基礎上,部署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
3、2065438+2007年7月1日,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和遺失身份證申領工作全面實施。
二、身份證異地補領補領信息及流程(內容來源:/legal/2015-112/c _ 117125728)
1,本人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辦證費用。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輸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經審核簽發的證明信息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驗證、簽發,申請人憑證明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明。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4.異地受理不增加發行期限和任何費用:
(1)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發放和發證期限;
(2)異地受理和戶籍地受理是壹樣的,老百姓只需要交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費用。有效期屆滿,補領居民身份證需20元,補領破損或遺失的居民身份證需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