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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養院設計標準規範

法律分析:1。老年設施應由老年人起居室、工作室、醫療室、健身室、行政輔助室和其他房間組成。

2、老年人客廳應包括臥室、衛生間等空間,老年人公寓還應包括客廳、廚房、陽臺等空間;* * *雜物間應包括廚房、餐廳、小廚房、浴室、洗衣房等。醫療室應包括醫務室、詢問室等。健身室應包括活動室(含閱覽室、棋牌室)和保健室;行政輔助用房應包括辦公室、倉庫、接待室、食堂等空間。

3.甲類養老設備還應配備多功能廳、護理病房、護理工作室、門衛室等空間,並應配備心靈咨詢室等空間;乙類養老設備應配有多功能廳、護理病房、護理工作室、門衛室等功能區。

4、老年人居住的房屋,每間臥室的床位數不宜大於4張;全托老人每間臥室的床位數不得超過6張。壹級設備應以單臥、雙臥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臥室份額不應大於40%;二次設備應以雙人間和三人間為主,四人間份額不宜大於50%;三等設備可以主要是三人間和四人間。老年人公寓應配有壹室壹廳、壹室壹廳、兩室壹廳的獨立居住單元。

5.臥室內每張床的凈面積指標不得低於床的凈面積標準值,但單人臥室的凈面積不得低於8m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