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在香港定居的內地子女的父母可申請與其未滿18歲的子女同住;
2.年滿18歲但未滿60歲的內地子女,可以居住和照顧已在香港定居且在香港沒有其他子女的父母;
3.未滿18歲的內地子女需要依靠定居香港的父母;
4.他的父母是香港永久居民等特殊情況。
夫妻壹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分居多年的;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照顧;在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孩子,只好依靠在港澳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定居香港或澳門的直系親屬的財產不繼承,只有內地子女定居才能繼承;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解決的。
如果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子女要依靠在香港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老人”是指子女未在內地定居,無人照顧的60歲以上的內地居民;“子女是指父母未在內地定居或父母在港澳定居,子女為14周歲以下的內地居民。
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居民,不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和旅行證件,只要沒有向國籍管理機關申報自己是外國人,都可以申請通行證。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通行證:
1.在香港、澳門出生並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
2、陸生居民在春季,經批準到港澳定居,成為港澳居民;
3.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中國其他地區出生的中國公民;
4.在外國出生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5、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經批準恢復或加入中國國籍。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或澳門暫行管理辦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赴港澳定居:
(壹)夫妻壹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並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照顧的;
(三)在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兒童不得不依靠其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近親屬生活的;
(四)定居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無遺產的,必須由定居內地的子女繼承;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落戶於森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