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
該過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