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法的公開性原則
公開性原則是現代證券法的基礎,該原則中的公平正義要求具有從屬意義。該原則自1934年由美國證券交易法首創以來,在各國證券法中被反復強調。根據我國證券法體系,任何類型的證券發行和交易都必須遵循公開性原則,使投資公眾對其擬購買的權益和財產有充分、真實、準確、完整和誤導性的了解。我國證券法律法規中關於募集文件必備條款和內容的規定、關於證券募集文件統壹披露的規定、關於發行人持續信息披露責任的規定、關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信息披露質量保證的規定,正是這壹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我國證券法規則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三公原則的法律調整功能不容忽視。值得註意的是,公開原則並不意味著證券發行只能以公開發行的形式進行,也不意味著證券交易只能以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形式進行。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仍然排斥私募和多元化交易市場。
第二,禁止證券交易的行為
證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是指證券市場參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受到我國《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或禁止的行為。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制造虛假信息和欺騙客戶。
第三,證券法的核心
在證券法原則上,壹般觀點將“公平、公正、公開、誠信、效率”列為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參見楊之華《證券法律制度研究》,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徐家樹、邵錚《關於證券立法若幹問題的思考》,《社會科學》1993年第5期)其實,這些原則中有壹些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比如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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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
第六條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機構分開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