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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嫂可以主動要求離婚嗎?

軍人妻子可以提出離婚,但需要得到現任和現役軍人的同意。

軍嫂離婚需要軍方同意,除非軍方有重大過錯。1.未經軍人丈夫同意,軍人妻子作為軍人的配偶,不能起訴離婚。2.與普通夫妻感情不和諧隨時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不同,軍嫂只有在丈夫有下列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1)丈夫有重婚行為或者婚後與他人同居的;(二)對軍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惡習且拒不改的。其他情況下,只要軍嫂本人不願意離婚,軍嫂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除與軍嫂的婚姻關系。

軍嫂如何隨軍

1.以前參軍的條件是副營。現在為了解決軍屬兩地分居的問題,可以換個全職公司辦理入伍手續(北京要求副營)。妳結婚後,妳的妻子可以申請參軍。批準後,可以參軍。如果需要轉戶口,也可以把戶口轉到老婆部隊的住處。關於工作的問題。如果妳入伍前是行政編輯或者事業編,入伍後的駐部隊更關註部隊。

2.至於家屬就業,軍隊向地方政府申請時,有可能安排相應的編制崗位。但是大部分地方不給部隊家屬安排工作。隨軍家屬要麽辦理隨軍手續,但仍到原工作單位工作,要麽放棄原工作,到兵站找新工作(兼職),要麽享受隨軍家屬無工作、無收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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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願意離婚的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