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建設(房產)部門、價格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通報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統壹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並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壹)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和登記信息查詢;
(3)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人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註冊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可以獲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的違法行為,以及經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記錄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