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征收所得稅和營業稅: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不含上述2002年以後新設立的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財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印花稅;契稅;屠宰稅;地稅的滯納金、欠稅、罰款。
國稅地稅指國稅局系統和地稅局系統,壹般指稅務機關,不指稅種。國家稅務局系統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受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所以國稅局系統和地稅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壹般是分開工作的。但有些地方是國稅局系統和地稅局系統合署辦公。
國稅局和地稅局雖然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有各自的職責和征管範圍,但都是政府重要的經濟職能部門,都是執行統壹稅收法律法規、面臨相同情況的納稅人。各地國稅局、地稅局不斷加強協調配合,整合行政資源,合力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交流信息,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定期交換數據和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加強日常稅收征管協作,通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聯合核定個體工商戶稅額、聯合評定納稅信用等級、聯合組織納稅宣傳、納稅咨詢指導、聯合公布同壹納稅人欠繳稅款、聯合實施稅務檢查、加強稅收政策執行中的溝通協調等方式,做好對納稅人的服務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