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在未取得《民辦教育資質》或者《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學校教育培訓”,屬於“未取得批準,擅自改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批準的項目的經營範圍”,應當從重處罰。
但是,如果工商局要對妳這樣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必須有壹個前提:如果發現妳有上述違法行為,工商部門首先要“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或者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站在教育局的角度,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以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設立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辦理審批手續;逾期仍不符合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懲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