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三)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第壹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審理或者不予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幹意見第182條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壹審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幹意見第183條規定)。
(五)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壹審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幹意見第185條規定)。
擴展數據:
發回重審的相關案件
2007年9月1,2065438,朱金洲因持有9支“M51S”仿真槍被捕,至今已有385天。今年3月,朱金洲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也被駁回。
但8月14日,安陽中院決定再審此案。壹個月後,法院裁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發回湯陰縣人民法院重審。
湯陰縣人民法院壹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案件確實已經發回重審;朱金洲也於9月21回家,將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今年5月以來,紅星新聞壹直在持續跟蹤此案。
朱金洲的妻子王艷紅告訴紅星新聞,2012年,朱金洲開始經營鋼材生意,生意不錯。三年後,他們開了壹家玩具店,賣各種兒童玩具。事發後,湯陰縣福道鎮前油灘村朱金洲的玩具店已經關門。
據湯陰縣人民法院(2018)豫0523號《刑事判決書》復印件顯示,2017年夏天,朱金洲從安陽中央百貨公司董存林處購買M51S型號仿真槍3箱,每箱6支,每支價格為125元。到貨後,朱金洲以每件170元至210元的價格出售。截至案發,有9件在售。
2065438年9月1日,湯陰警方在朱金洲住處查獲9支“M51S”仿真槍。經鑒定,9支仿真槍的槍口比動能為2.61~3.09焦耳/平方厘米,符合公安部“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為槍支”的鑒定標準。朱金洲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被湯陰縣公安局批準逮捕。
2018年3月22日,朱金洲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朱不服,提出上訴。但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王艷紅和其他家庭成員多次前往安陽和湯陰法院反映他們的要求。
8月14日,案情出現轉機。安陽中院作出再審決定。《再審決定書》稱,“經安陽中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本案符合再審條件,安陽中院將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9月18日,朱金洲仿真槍案在河南內黃監獄再審,當庭未宣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發回重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公開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