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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責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即建設工程總造價、單項工程造價和單位工程造價,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工具購置費、其他建設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本辦法所稱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計委是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當按照其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配合市規劃委員會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造價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工程造價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造價部門)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造價辦公室指導。

城建(規劃)、財政、物價、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做好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第五條市造價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二)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編制和修改地方補充定額,審批壹次性補充定額,負責本市各類定額的解釋。

(三)負責本市建築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和管理,發布本市建築材料和設備的價格信息、工程價格指數和經濟技術指標。

(四)市城建部門核定的工程類別和收費標準。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結算。

(五)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負責全市工程造價編審人員資格和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審核、培訓、驗證等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市工程造價計算機應用軟件的開發、鑒定和推廣。

(七)鑒定工程造價,調解工程造價爭議。

(八)受市計委委托,依法查處違反工程造價管理的行為。第六條工程造價管理應當遵循價值規律,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咨詢等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管理第七條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建設投資估算指標;

(二)工程建設預算定額(預算指標);

(三)工程建設預算定額和單位計價表;

(四)工程建設費用定額;

(五)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

(六)施工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臺班預算價格;

(7)工期;

(八)其他有關工程造價的文件。第八條建設工程造價組成和各類計價依據實行統壹歸口管理。

本市各類建設項目的依據由市計委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統壹發布和調整。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的專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符合國家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九條建設工程補充定額,由市造價部門制定,統壹發布和管理。

建設工程壹次性補充定額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 * *編制,並附計算書和施工方法說明書,報市造價部門批準後實施。未經批準,不得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第十條本市建築材料預算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市造價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築材料市場信息價格和工程價格指數。第十壹條其他建設項目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發生變化時,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變化規定抄送市造價辦。市造價部門應當按照工程造價動態管理的原則,將變更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納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

未列入建設工程其他費用定額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作為編制工程預算和辦理工程決算的依據。第十二條從事建築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省、市工程造價部門頒發的建築(含裝飾、裝修)、安裝、市政、仿古、園林、修繕、人防等工程定額,以及配套的各種費用定額、材料價格和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