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35條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應當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表達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總的來說,居民區的人臉識別輸入是基於自願原則的,對居民不具有強制性,公安機關無權使用。而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可以滿足防控需要,也可以大大提高小區的安全防範能力和水平。系統後期會和公安系統對接,采集的信息會脫敏,居民不用擔心個人信息泄露。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者丟失;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通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 *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