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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UST為什麽在田鏞訴北京科技大學壹案中敗訴?

國家實行學歷證書制度。由於原告田鏞具有北京科技大學學籍,在田鏞接受正規教育,完成學業,達到壹定學歷要求時,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批準的高等學校,應當依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五項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向田鏞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以承認其相當的學歷。

淺談高校畢業生派遣。《畢業生就業派遣登記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調配主管部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就業計劃發放。

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履行將畢業生相關信息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發放畢業派遣證書的義務。原告田鏞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應履行上述職責。

擴展數據

我們不能責怪田鏞案的判決,盡管它在推理上有點令人遺憾。然而,考慮到當時田鏞案的情況,海澱區法院作為先行者,在勇氣和智慧上經受住了考驗,從而推動了我國教育行政訴訟理論和實踐的進壹步發展,甚至在我國行政訴訟發展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壹筆。

曾幾何時,正義的陽光無法照進學術殿堂。當時,雖然學生受教育權被學校侵犯的問題層出不窮,導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教育糾紛頻發,但解決這些教育糾紛的機制尚不完善。其中,民事糾紛的訴訟渠道還算暢通,而行政糾紛的救濟問題較多,尤其是學校與學生因管理產生糾紛的救濟渠道不暢。

上世紀90年代頒布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雖有關於申訴的規定,但沒有明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救濟設計,導致學生維權困難,存在法治真空和空白。這壹現實直到田鏞訴北京科技大學壹案的判決才真正改變。

中國法院網-田鏞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