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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規避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

高收入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通過申報專項附加扣除進行抵扣,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也可以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和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來抵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五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身份和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定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核對與房地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審核與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征信系統,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包括支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和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完成抵扣的,不結轉下壹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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