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是勞動者嗎?
在壹次招聘會上,小丁被壹家醫院錄取,醫院和她簽了實習合同。小丁的同學經過半年的實習,已經被各自的實習單位正式錄用,但是小丁的工作還沒有著落。小丁找到了醫院的藥劑科主任。主任當場肯定了她的工作,並告訴小丁,她的留用申請已經提交,傳達了小丁可能被錄用的信息。於是小丁更加努力了。沒想到實習近壹年後,部門又來了壹個實習生,小丁馬上被告知不可能被錄用。她又去問主任,主任說醫院滿員了,沒有空缺。小丁還被告知,雖然她在醫院的工作名義上是實習,但實際工作中要適用勞動法,醫院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系,醫院不給任何工資更是違法的。但醫院認為實習合同不是正式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至於補助,實習合同裏沒有約定。律師觀點上海葉輝律師事務所魯銀律師小丁,要想討個說法,必須厘清小丁、醫院、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實習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而是全日制大學生。因此,小丁與學校之間存在教育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從小丁成為大學生開始,壹直持續到畢業,並且這種法律關系的存在不會因為小丁在學校實習而受到影響。因為小丁不是勞動者,所以她和醫院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為小丁在醫院的工作是以學校組織到醫院實習為基礎的,而實習嚴格來說是學校教育內容的壹部分,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因此,小丁與醫院的實習關系是小丁與學校教育法律關系的延伸,醫院受學校委托為小丁提供實習教學機會。當然,這些都是正常情況下的合理安排,但合理的法律安排不能排除濫用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醫院以實習的名義廉價使用勞動力,應該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沒有法律上的制裁。這種情況下,學校難辭其咎。實習是學校教學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使從與就業掛鉤的角度來看,也沒有必要將實習與潛在雇主掛鉤,但在過程中要加強管理,不能放任自流。首先,學校應該出面組織壹個信用好的用人單位作為實習單位。對於本案的這家醫院,應該排除在實習單位之外。其次,學校要出面,與實習單位達成壹致,滿足法律要求和更好的實習條件。實習生雖不是勞動者,但在實習期間仍從事勞動活動,應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並支付實習生的勞動報酬。為了避免學校之間的差異造成的不公平,教育部門可以對實習條件做出統壹規定。(徐海波丁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