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主要內容包括:註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行政處罰、抽查結果、經營異常情況等市場主體信息。為全民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提供報告、公示和查詢服務。查詢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輸入名稱或註冊號進行查詢。系統支持關鍵字名稱的模糊查詢,壹次最多顯示50條記錄。對於無效的查詢條件,將不顯示查詢結果。市場主體填寫年度報告等信息,通過系統選擇登記機關所在地區,點擊“填寫企業公示信息”進行填寫。
2.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於2065438+2004年2月上線運行。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註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行政處罰、抽查結果、經營異常情況等市場主體信息不含港澳臺企業信息。自2021、11起,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用戶實名認證查詢正式啟動。本制度的信息披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披露條例》、《企業信息披露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
3.系統功能系統為國有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提供報告、公示和查詢服務。查詢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輸入名稱或註冊號進行查詢。系統支持關鍵字名稱的模糊查詢,壹次最多顯示50條記錄。對於無效的查詢條件,將不顯示查詢結果。市場主體填寫年報等信息,通過系統選擇登記機關所在地區,點擊“填寫企業公示信息”進行填寫。
4.信息描述:本系統披露的信息來源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分別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系統使用中如有問題,可撥打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首頁下的業務咨詢電話或技術支持電話。
5.查詢方式輸入企業註冊號進行查詢,輸入企業全稱進行精確查詢或輸入企業名稱的關鍵字進行模糊查詢。當模糊查詢結果有五條以上記錄時,可以輸入更精確的查詢條件重新查詢;輸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查詢。各級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主體包括采用傳統登記方式登記的各類市場主體。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壹)行政許可的批準、變更、延期情況;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