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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丈夫的名字,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這個問題的答案要看情況。

1.第壹種情況,老張夫婦自願為兒子小張購買房產,所以原則上該房產屬於小張的個人財產。

妳什麽意思?民法最重要的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老張把買的房子登記在兒子小張名下。他真正的意思可能是有兩種。壹種是給兒子買房,相當於把自己的房產給了兒子。另壹種是因為某種考慮,雖然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子只是名義上的所有人,但實際上還是夫妻財產。

如果老張夫婦只是想給兒子買套房子,沒有其他考慮,那麽這套房子就是小昭的了。

2.第二種情況,老張夫婦因某些原因以兒子為名義上的所有人,但實際上是夫妻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應該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該房產實際上是夫妻雙方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財產處置權,離婚時可以分割財產。但是,等小張滿18周歲,老張夫婦要征求兒子的意見,看小張是否同意持有。兒子同意持有的,應當簽訂書面持有協議。不然以後可能會和自己的兒子發生房屋產權的糾紛。

3.這裏還應區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推定登記的權利人為真實權利人的效力,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外部效力是指根據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內部效力是指在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之間,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

比如老張夫婦的兒子小張代為持有房產,但小張成年後未告知老張夫婦而以合理價格出售房產,老張夫婦不能作為所有人解除合同或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只能要求小張賠償損失,但第三人明知小張是代為持有人的除外。

總之,關於所有權人,法律壹方面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壹方面也維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以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