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點納稅人提供貨運代理服務,銷售額為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運代理服務,銷售額為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後的余額。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直接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的進出境,以及聯系和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與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的業務手續,而不直接提供貨運代理服務的經營活動。
此外,試點納稅人在從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時,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向國內單位或個人付款憑發票。
(2)向境外單位或個人付款,應以單位或個人的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如果稅務機關對收據有疑問,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稅款憑完稅憑證。
(4)融資售後回租服務中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的本金以承租人開具的發票為依據。
(5)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因此,企業經營狀況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申請相應的差別化稅收政策。但目前備案程序尚未出臺相關通知。我們為任何不便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