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禁止燃燒時間
2021、1、31(含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起,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場所和地點,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燒香紙錢。
二。禁止焚燒的區域、地點和場所。
(壹)禁止焚燒的城市地區。
即市區內原有的限制區域,具體範圍如下:
車周寺大橋西橋頭沿南外環(國道318)至利民橋北橋頭,沿何謙河至萬山路(含鐵路沿線部分區域),經彭羚路、團結路(含臥龍小區)、蓮花路、萬國東路至安和河,沿安和河至車周寺大橋西橋頭(含以上路線)。
天柱第壹城封閉居住區(含七仙女賓館、天柱山學校)、火車站區域(從合九鐵路壹龍村涵洞165+648至合九鐵路露營地涵洞164+647,從原殯儀館西墻壹龍村涵洞沿萬山路向東,從茶香園小區東側外墻露營地涵洞沿萬山路向西)。
(二)禁止焚燒的場所和場所。
1.國家機關;
2 .汽車站、火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幹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3.軍事設施保護區;
4.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6.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公共文化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和養老機構;
7.山嶽、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和綠地;
8 .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9 .城市公墓、城市殯儀館;
10.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的其他場所和場所。
第三,法律責任
(壹)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場所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非法焚燒香紙、冥幣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提供慶典、婚喪嫁娶等服務的經營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提前告知、未及時勸阻或者未報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香紙冥幣行為的,由城管部門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三)違反有關規定非法生產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對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四)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不燒香紙錢,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切實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鼓勵積極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燒香紙錢的行為,對舉報查證者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電話:市城管局12319、市公安局110、市應急局8958766。
本通知自2021 1 31之日起施行。《潛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潛山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18、20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