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局以及外交部委托的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第五條公民因定居外國、探親、學習、就業、旅遊、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
(壹)護照即將到期;
(2)護照簽證頁即將用完;
(3)護照破損無法使用的;
(四)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
(五)其他需要換發護照的情形。
護照持有人申請普通護照換發或者補發,應當在國內自行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在國外,由本人向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交。定居境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後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由本人向暫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