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新合同時,應明確約定支付方式和期限,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非現金支付;新簽訂的合同未事先書面約定非現金支付的,原則上事後不得通過補充協議約定或使用非現金支付。
原則上不再出具6個月以上的商業承兌匯票和供應鏈債憑證,防止變相延長支付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