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集合競價的規則是:
1,在漲跌幅限制內的價格報價中,選擇成交量最大的價格作為開盤價;
2.高於開盤價的買入申報或低於成交價的賣出申報,應在開盤價後全部成交。
3.與交易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中至少有壹方實現交易。如果兩個價格都符合競價規則,則將未承諾價格中最低的申報價格作為成交價上交,經過此操作後仍出現兩個以上的申報價格,則取兩者之間的中間值作為成交價;深交所以最接近前壹交易日的價格作為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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