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應當在有效保薦期限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確認上市企業符合本所要求,並就上市企業上市後是否繼續符合要求向企業董事會提出意見;
(二)上市企業申請股票首次上市時,應當協助上市企業辦理股票上市,確認所有上市交易申請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
(三)指導和督促上市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回復上市企業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本所規則的詢問。
(四)指導、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審閱、核對上市公司擬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並書面確認;
(五)及時回應交易所的提問;
(六)指導和監督上市公司履行股權上市交易義務;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協助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八)保證有足夠的、合適的專門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