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非同壹控制下的控股合並,妳長期投資的進入成本原則上應該是妳支付的對價的公允價值。比如妳想通過發行股權證券來控制B公司,那麽假設妳向B公司的原始股東發行20萬股自己的股票(註意是自己的股票,不是B的),每股市價5元。此時妳支付的對價應該是65,438+000,占B公司凈資產的80%。
借:長期股權投資100
貸款:股本2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80
當妳賣出長期投資的60%時,剩余持有比例為:80%*40%=32%,構成顯著影響。此時,它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壹,對於處置部分,如果賣70萬,那麽分錄應該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70
貸:長期股權投資100*60%=60。
投資收益10
第二,對於剩余未處理部分,將成本法改為權益法進行核算,並進行追溯調整。
我想說的是,在這個過程中,不需要處理原本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股權溢價,因為這只是妳在壹開始獲得長期投資所付出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