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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劃取得的收入繳納哪些稅目?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向員工授予股票期權所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職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壹般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稅。

2.職工行使權利時,從企業取得的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格與購買日的公允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為該職工因在企業中的表現和業績而取得的與其職務和就業有關的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因特殊情況在行權日前轉讓股票期權的員工,其轉讓股票期權的凈收入將並入其當月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職工行權日期間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份數;

3.職工再次轉讓行權股票與購買日公允市場價格的差額,為個人在二級證券市場轉讓股票等證券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免稅、免稅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職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適用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