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股權融資,融資方通過談判、競價等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出售股權進行融資;
2.風險資本;
3.上市融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五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依法發行和交割。
不得買賣非依法發行的證券。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非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