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隱瞞實際價格,通過提價獲取利益,是欺詐消費者。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維護誠信經營理念的義務。欺詐消費者是否違法,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是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通用標準,即以普通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這種行為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則構成欺詐。
藥品價格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定價原則、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實現質價壹致,消除虛高價格。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價格法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以下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