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2.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3、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4、人口稠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5.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存放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4.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殯葬管理條例》2019出臺到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