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三條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壹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或者以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