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否則就是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十壹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2011)
第五條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